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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事项编码:000166009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局批复文件或民航局行业审查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运输机场、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
咨询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审核)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可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2日起执行)。

  3.《关于印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6年4月25日发布,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

受理条件
(一)申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航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民航行业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审批权限,由地方政府按程序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涉及规划、土地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应提交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地方政府出具的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审核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立项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飞行程序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飞机性能分析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申请行业审查或审批文件的报送份数?
    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项目建议书行业意见,正式文件向民航局报送一份,相关附件报送6份;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项目可研报告行业意见,正式文件向民航局报送一份,相关附件报送7份。
  • 申请行业审查或审批的来文单位
    向民航局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行业审查或审批申请,由省级发改委向民航局来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