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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CTSOA)
事项编码:000166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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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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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行政许可结果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欧洲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咨询方式
1.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304。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3.华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4.华东地区管理局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5.中南地区管理局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228。 6.东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9237。 7.西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74。 8.西南地区管理局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5。 9.新疆地区管理局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2279。
办理地点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2.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3.华北地区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4.华东地区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5.中南地区管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6.东北地区管理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7.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8.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9.新疆地区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办理时间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下午16:00—19:00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79项“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CTSOA)”,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为国内厂家或个人。欧洲厂家可通过欧洲航空安全局提交申请。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人应按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项目批准书申请表,并提交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欧洲厂家,申请需通过欧洲航空安全局提交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在民航局尚未颁发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时,申请人应按照AC-37-01中建议的技术标准规定(草案)或国际上相应得现行有效的TSO标准(另行批准除外),随申请书一起提交一份最低性能标准的建议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一份工作计划
填报须知: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含特种工艺、新工艺、关键工艺和新材料)的提交时间。 (2)拟进行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各种性能、环境试验的时间。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CCAR-21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为便于今后对申请的项目可能进行的一系列小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应同时考虑以后进行小改的相应标记方式,如将来添加尾缀更改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等。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仍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或经允许可延长申请书的有效期。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详细流程图>>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查费
顺序 类别 标准人工(人时/人日) 1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96/12 2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80/10 3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64/8 4 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40/5 5 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80/10 6 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40/5 7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40/5 8 其他类别航空器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9 使用过航空器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10 发动机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11 螺旋桨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12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常见问题
请问这个项目根据什么要求收费的?
我们是《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收费计算的。
相关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