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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事项编码:000166019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西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重要改装设计批准书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重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电话:028—85710145
办理地点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办理时间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国内厂家和个人。申请人应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1)民航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2)民航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3)民航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4)民航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5)民航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6)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A)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7)民航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8)民航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书(AAC—215)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申请人资格所需证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与改装实施人的协议(必要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被改装航空器运营人的意向(必要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查费 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附件第四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