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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办理
事项编码:000166013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5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适用范围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电台执照窗口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7号中航信大厦一层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91 2.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664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7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受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电台执照的航空器已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或《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和《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或《民航航空器特许飞行证》/《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民用航空器实验类适航证》); (二)申请办理电台执照的航空器载无线电台,其使用的频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二)》(限执照到期换发或为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航空器办理执照)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我国境内卫星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出具的该机载卫星通信终端入网许可文件(限安装卫星通信终端的,但批准临时使用频率的除外)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国际民航组织委托单位(ASRI公司)为该航空器分配选择呼叫编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限安装选择呼叫设备的)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执照换发流程进行至"无委办复审"时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有误,能否直接退至申请人更改?
    不能,申请工作只能依流程逐级退回。
  • 网上预审通过执照换发申请后,现场办理时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需要。现场办理需对网上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版文件进行复核并存档。提交纸质材料包括:通过"民航无线电业务管理平台"打印的《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上提交其他申请材料的纸质版文件,其中《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一)》、《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二)》须为原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