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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事项编码:000166021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a)CCAR121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CCAR121部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 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国内或者国际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CCAR121部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CCAR121部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CCAR121部中的适用要求。   (f)在CCAR121部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CCAR121部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的要求。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59项“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CCAR121部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CCAR121部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符合安全保卫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2)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CCAR121部第121.43条(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4)对本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审查活动日程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CCAR121部第121.133条所要求的手册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训练大纲及课程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管理人员资历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CCAR121部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a)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1)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2)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3)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 (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CCAR121部第121.47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CCAR121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CCAR121部第121.21条(c)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