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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司行政许可项目及重大业务事项集体审查规定(2008年3月修订)
发布于:2008.03.03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场司行政许可项目及重大业务事项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司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及重大业务事项,应经过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组织专项审查会议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司务会实行定期召开制度。司务会成员由司长,副司长、副巡视员、各处处长或牵头副处长组成。司务会由司长或分管副司长主持召开,司务会成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必要人员参加。

  第四条 以下行政许可项目及重大业务事项须经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1、为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所做出的相关决定;

  2、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3、飞行事故征候、重大航空地面事故和严重影响机场飞行区运行等不安全事件的研究及处理;

  4、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5、机场工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查;

  6、民航专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7、机场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专项调研或课题研究报告的审查;

  8、年度或半年司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会议文件;

  9、司领导认为必要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以下行政许可项目,由分管司领导负责按规定组织召开专项审查会议审查,在司务会上通报;分管司领导认为特别重大的问题,报司务会讨论审议:

  1、飞行区指标4E及以上机场颁发使用许可证及国际机场的审批;

  2、民用机场工程建设以及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或批复;

  3、机场场址和飞行区指标4E及以上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查或审批。

  第六条 需要司务会研究决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重大业务事项,由司领导或业务处提出,由承办处负责准备有关材料,由司长确定司务会研究时间。

  第七条 承办处应认真记录司务会研究的内容和所做出的决定,按照决定意见办理审批或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反馈相关单位。

  第八条 各处应妥善保存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