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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VSTC)
事项编码:000166031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补充型号认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和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的申请。
受理机构 补充型号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 补充型号认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
咨询方式 补充型号合格证:1.华北地区管理局 010—64590381。2.华东地区管理局 021—22326127。3.中南地区管理局 020—86122228。4.东北地区管理局 024—88299237。5.西北地区管理局 029—88791074。6.西南地区管理局 028—85710145。7.新疆地区管理局 0991—3802279 补充型号认可证:1.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010—64092304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010—64091288。
办理地点 补充型号合格证:1.华北地区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2.华东地区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3.中南地区管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4.东北地区管理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5.西北地区管理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6.西南地区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7.新疆地区管理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补充型号认可证:1.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75项“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VSTC)”,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受理条件
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是中国企业或个人。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持有或正在申请其所在国局方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并且两国之间已经签署能涵盖该项目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AAC—014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项目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涉及的航空产品型号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完成项目的日历计划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进行设计改装的地点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项目启动会议的声明(如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查费 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附件第四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
  • 你们是怎么收费的?
    答:我们是《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收费计算的。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