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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未注册声明核发
事项编码:000166001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回函或确定性文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5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咨询方式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行政许可依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号施行)。

受理条件
航空器未在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登记,申请人应申请未注册声明。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航空器买卖合同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航空器相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办理未注册声明除必须材料还需要其他辅助材料吗?
    可提供对方当局全称、电话、传真、邮箱。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