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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事项编码:000166044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西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批复文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需进行不停航施工的,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的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电话:028—85710160
办理地点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之日起,在10日内将有效批复文件送达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批复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者“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自由选择。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3号)第二百三十条 《关于调整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机场管理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13〕38号)附表第四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4.《关于调整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机场管理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13〕38号,2013年4月7日印发)。


受理条件
机场管理机构具有完善的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不停航施工资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不予行政许可。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公文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各类应急预案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填报须知:如果不停航施工涉及到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其他材料
填报须知:建议提供不停航施工专题会议的纪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民用运输机场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编写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