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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办理新增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5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国际、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及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业务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咨询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277TR-R1)。

3. 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

4.《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民航发〔2018〕39号)、《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办法》民航规〔2019〕32号《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民航规〔2021〕45号

5.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及谅解备忘录等。

6.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及相关备忘录。

7.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及相关备忘录。

8.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相关修正文件。

受理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空运企业经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航空运输,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文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航空公司年度守信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航空公司递交申请,能否直接向业务部门递交?
    不能,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 民航局哪个部门负责邮寄送达航线经营许可证?
    为便利行政相对人,民航局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统一邮寄送达服务,具体由民航局收发室负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