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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员合格审定
事项编码:000166007003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飞行签派员执照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航务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56 传真:010—6409245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 13:30—17:00)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10-64592293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24-88293779 3.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21-22321135 4.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20-86134482 5.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28-85710353 6.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29-88791129 7.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0991—3802321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7*24小时
结果送达 对已作出同意颁发决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飞行签派员专用印章以及局长授权人签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CCAR—65FS—R2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CCAR—65FS—R2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CCAR—65FS—R2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CCAR—65FS—R2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填报须知: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CCAR—65—R2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CCAR—65—R2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CCAR-65-R2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CCAR-65-R2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办理流程
流程简图
  • 申请
    系统注册;
    登录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 审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最终审查。
  • 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局向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签派执照信息发生变化(个人更名、调换工作岗位等),如何变更?
    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执照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变更信息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
  • 签派仍在有效期内,但损坏或丢失,如何补发?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必须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该执照的等级签注(如适用)、编号、颁发日期,并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