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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备案
事项编码:00016604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新疆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备案材料接收凭证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航新疆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新疆管理局 电话:0991—3802419
办理地点 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1341号
办理时间 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备案人请求出具备案材料接收凭证的,备案人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具体送达方式由备案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备案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航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民航发〔2021〕31 号)中的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航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民航发〔2021〕31 号)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2012年9月23日印发)。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2015年2月24日印发)。

5.《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民航企业及机场实施联合重组改制后,在办理相应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后或者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后30日内,向管理局办理备案。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备案信息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民航企业及机场应向哪个管理局办理备案?
    实施联合重组改制后,民航企业及机场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办理备案。
  • 民航企业及机场办理备案的时间?
    民航企业及机场实施联合重组改制后,在办理相应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后或者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后30日内,向所属管理局(依据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