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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西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电话:029—88791049
办理地点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0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 (二)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 (三)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四)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器;从事载人类和其他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1架民用航空器。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包括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自有航空器。
    不需要。租赁航空器也可以申请成立通用航空运营企业。 资料下载: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批准筹建阶段?
    现行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取消企业筹建环节。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