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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资格认可
事项编码:000166007002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法定办结时限 40 承诺办结时限 4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 100710   电话:010—64092682 传真:010—64092642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即可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查看决定结果,或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第15号令公布,自2006年4月17日起施行)。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AP-66I-TM-2010-01,2010年10月22日下发实施)。

受理条件
(一)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21周岁。    4.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5.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6.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7.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8.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9.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10.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1.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2.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3.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4.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5.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的2、3、4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民航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执照的,经民航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对其执照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体检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管制员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 毕业院校有无学历及专业要求?
    学历应当为大专以上,申请执照应该为经批准院校(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毕业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或者其它专业毕业,由单位选送,经过管制+1培训合格,并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