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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事项编码:000166028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中国民航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合格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合格证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合格证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合格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 CCAR-65 部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人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电话:020—86122372 传真:020—86124114
办理地点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合格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并向民航局备案。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CCAR-65FS-R3)、《CCAR65 部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程序》(AC-65-FS-001) 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投诉。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 年 06 月03 日国发【2021】7 号)附件第 470 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8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2004 7 1 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自 2022 10 1 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申请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65部规章本规则第 65.45 条规定的人员; (2)有符合65部规章第 65.47 条规定的教室、教学设施、设备; (3)有符合65部规章第 65.49 条规定的训练大纲; (4)有符合65部规章第 65.51 条规定的训练管理手册; (5)合格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飞行签派员训练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训练大纲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训练管理手册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办理流程
流程简图
  • 申请
    系统注册
    登录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地区维修单位)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内维修单位)
  • 审查
    见面沟通,文件审查,制定现场审查计划
    缴费
    审查组现场审查评估,给出审查结论
  • 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颁发
    颁发维修许可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教员教学资格证明文件是什么?
    教学资格证明文件通常包含两部分:一、专业背景证明(毕业证或培训证明);二、接受过教学法培训或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