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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总体规划)
事项编码:000166043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批复。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总体规划的审查。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民航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1.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电话:010—64091836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电话:010—64091288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10—64596275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24—88293927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21—22322248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20—86122243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28—85710167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29—88791053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电话:0991—3804817
办理地点 1.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办理时间 1.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按照许可文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91项“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AP-158-CA-2013-02,2013年7月5日印发)。

受理条件
(一)新建民用运输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 (二)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根据机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视情进行总体规划修编。 (三)新编、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文物、地震、无线电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驻场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机场总体规划的附件一并上报; 新编、修编机场总体规划涉及军民航空域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时,应视情征求上述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作为机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四)机场总体规划报告应当装订成册,附编制人员名单及加盖公章。 机场总体规划报告分册装订时,在主报告中应有其他分册报告的主要规划内容和结论。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请示公文及申请书,一式5份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机场总体规划(报审稿)文本一式10份和相应的电子版(光盘)一式2份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民航管理部门对机场总体规划批复的分工?
    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民航局审批,飞行区指标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 机场总体规划的近期目标年和远期目标年如何确定?
    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