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008年1月14日颁发,2008年4月14日起实施)。
顺序
类别
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1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96/12
2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80/10
3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64/8
4
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40/5
5
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6
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7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8
其他类别航空器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9
使用过航空器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10
发动机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11
螺旋桨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12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