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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事项编码:00016602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书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方式 1.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 010—64592347 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区空港一路128号 邮编:200335   电话: 021—51122140 3.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 020—86124142 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电话: 028—85710093 5.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 029—88793004 6.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 024—88293579—4020 7.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 0991—3802096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合格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70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1.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2. 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3.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训练记录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初次申请141部驾驶员学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所有训练课程吗?
    为了确保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质量,对于仅获得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的CCAR—91部运营人或从事CCAR—91部飞行训练运行种类不满6个月的运营人,在初次申请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时,除非其主任教员等管理人员和飞行教员先前具有丰富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管理和教学经验,建议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待其至少按照经批准的CCAR—141部私用驾驶员课程实施6个日历月训练,并且完全了解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训练管理要求后,再申请增加其他课程。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