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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事项编码:000166047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新疆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行政许可结果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批复。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人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的批准文件。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91-3802848
办理地点 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08:00-11:30,13:00-17:00
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批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99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部)

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

5.《关于调整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59号)


受理条件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作业区域示意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其他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特殊任务办理时间为什么那么久?
    民航局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因需函商军方意见,不在民航局时限可控范围内,所以企业有可能拿到批复时间较长。
  • 办理特殊任务审批还需准备什么材料?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自2016年4月1日起,申请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通航企业,以承诺书的方式替代重复性审核材料,所以只需提交2页材料,即任务申请书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