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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04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维修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中国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内维修单位)。
咨询方式 1.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 话:010—64091463 传 真:010—64030987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7*24小时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2005年8月22日第三次修订)。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CCAR—145部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维修单位手册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维修能力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办理流程
流程简图
  • 申请
    系统注册
    登录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国外维修单位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 审查
    受理申请
    文件审查
    给出审核结论
  • 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颁发
    维修许可证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初次审查收费 (1)初次审查收费=初始申请受理费用+现场审查费用+附加费用 (2)初始申请受理费用=1000元人民币 (3)现场审查费=标准工时数X工时费标准 标准工时数计算具体如下: a. 机体项目:A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维修的每个维修生产线40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12人/工时;A检(含)或相当级别以下维修的每个机型8人/工时。 b. 动力装置项目(包括APU):每个维修生产线24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8人/工时。 c. 螺旋桨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螺旋桨型号增加4人/工时。 d. 起落架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起落架型号增加4人/工时。 e. 轮胎、刹车、玻璃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2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型号增加2人/工时。 f. 其他航空器部件:30项(含)之内按24人/工时计算;30—100项(含)按48人/工时计算;100—200项(含)按72人/工时计算;200—500项(含)按96人/工时计算;500—1000项(含)按120人/工时计算;1000项(含)以上按150人/工时计算; g. 特种工艺:每个特种工艺4人/工时。 (4)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5)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
年度检查费 年度检查费=审查费+附加费 (1)现场审查费=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X系数K(K=0.6)X工时费标准 (2)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3)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按照当时实际的费用标准收取(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
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 (1)改变机构名称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1000元人民币。 (2)改变地点收费=现场审查费+附加费。 现场审查费=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X系数K(K=0.8)X工时费标准 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按照当时实际的费用标准收取(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但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
常见问题
  • 申请维修单位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申请材料向哪个部门提交,如何提交?
    1.国内维修单位向主维修地点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申请资料。 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提交申请资料。 3.联系上述局方,局方将为建立申请人建立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平台账户,申请人使用自己的账户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申请资料后提交。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