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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
事项编码:00016602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以及其选送学生实施训练的经民航局批准的境外学校。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专用印章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通过“邮件发送”扫描版或“现场自取”原件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在外网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70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9年11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1.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2. 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3.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所在国民航当局首次颁发和最近两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以及现行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运行手册(如适用),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和SMS有关政策的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学生英语水平评估方法和测试标准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满足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大纲和满足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要求的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如适用),填写完整的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以及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学校近三年飞行安全记录及近二年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咨询通告《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AC-141-01)附件一要求的所有信息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只要具有较大规模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即可申请CAAC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吗?
    境外驾驶员学校除了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外,还需满足: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的经验、与符合条件的中国航空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等相关条件,才可以申请CAAC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