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空勤人员已不包含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二类人员。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4.《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
5.《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AC-61-FS-2016-01R6)
6.《直升机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和考试要求》(AC-63FS-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