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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事项编码:000166024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华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电话:010—64593208/ 64594845
办理地点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航总局第52号令)。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8项“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空勤人员已不包含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二类人员。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4.《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

5.《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AC-61-FS-2016-01R6)

6.《直升机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和考试要求》(AC-63FS-2010-01)

受理条件
外国或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61.95条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认可函。外国或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申请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外籍执照现实有效,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要求的运行限制。   (2)外籍执照颁发国为ICAO成员国,与我国建交,且该国ICAO安全监察审计(简称USOAP)合格。   (3)外籍执照载明的确立与拟在我国运行的权利相适合。   (4)申请人所持执照的检查记录明确可见,且所飞机型的检查记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未持有适用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带有所申请认可的航空器等级的正式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   (6) 所依据的境外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未曾被原执照颁发当局暂扣或吊销。   (7)近五年内未曾发生过任何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8)对于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还应持有ICAO英语语言等级4 级或以上,有效期应至少30 天或以上。在偏远地区,低空作业空域划分明确,且与航班飞行不存在任何冲突的飞行活动的,如果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已明确说明拟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且经POI评估同意,申请人可以不满足ICAO 英语语言等级要求。   (9)如不是初次申请,原服务机构的评估报告为满意。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认可函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原执照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报须知:对于外国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护照;对于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拟飞航空器机型的检查记录在有效期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受雇机构出具书面报告
填报须知:说明其身份、经历、运行目的、所用机型、ICAO 英语等级及期满日期、运行期限(如适用,包括雇用合同起始和期满日期、航空器租期起始和期满日期)等,并承担相应的安保职责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原机构出具包括要求内容的评价报告
填报须知:说明在参加运行期间的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总飞行时间、所飞机型、是否有事故、事故征候或违反民用航空运行规章和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如何办理认可函?
    由于境外调机的原因,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可先提交复印件给局方进行材料审查和办理,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人员出示与复印件完全符合的原件后,如该申请人确系首次进入我国参加运行,可获得不超过120天的执照认可函。
  • 执照认可函只能在地区管理局申请吗?
    是的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