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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电话:020—86123639 民航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68510655 民航湖北监管局 电话:027-85810291 民航湖南监管局 电话:0731-84798553 民航海南监管局 电话:0898-66825233 民航广西监管局 电话:0771-3288749 民航广东监管局 电话:020-86137512 民航深圳监管局 电话:0755-27773835 民航桂林监管局 电话:0773-2845578 民航三亚监管局 电话:0898-88288669
办理地点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办法》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8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公布,20211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法定代表人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问题的声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授权委托书
填报须知:为公司办理此项业务联系人的授权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批准筹建阶段?
    现行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取消企业筹建环节。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先后关系?
    先获取营业执照,办理经营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自有航空器。
    通过租赁或购买形式能满足占有使用权即可。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