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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国内(不含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5001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登记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业务。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咨询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第九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第一百七十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
受理条件
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 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营权丧失。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与申请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申请人因航班正常等原因受处罚的,按处罚决定对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申请进行限制;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况。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核准航线经营许可的,报送《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申请登记航线经营许可的,报送《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航空公司递交申请,能否直接向业务部门递交?
    不能,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 民航局哪个部门负责邮寄送达航线经营许可证?
    为便利行政相对人,民航局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统一邮寄送达服务,具体由民航局收发室负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