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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指定的外航驻华常设代表机构设立
事项编码:000166020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定或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申请和办理民航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
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 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1980年10月30日发布)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以下机关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发布)。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一)根据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但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别批准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指定具备下列资格的一名首席代表:   1. 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或   2. 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或   3.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   4.中国公民(不含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性要求   1.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将采取对等措施。   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批准证书的,对常设代表机构的申请不予许可。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否由中国公民担任?
    可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担任其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 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有何要求?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印件:   (1)依法公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复印件。   (2) 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注的复印件。包括:国内外律师签注(包括律所的印章、律师的签名和对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申请人或其驻华代表机构签章确认;能够代表申请人的员工签注(包括员工的签名和对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同时应提交该员工关于签注文件权限的授权。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一般为多长?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与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驻在期自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
  • 代表机构延期申请需何时提出?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须提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航空运输企业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民航局将对其批准证书予以注销。
  • 撤销代表机构是否还需向民航局提出?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其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前决定撤销的,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和原批准证书复印件送民航局备案。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