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办事 > 服务指南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事项编码:000166008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申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行政审批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电话:029-88793401
办理地点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电子体检合格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3号,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CCAR-67FS-R4)。


受理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持有的体检合格证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资料下载: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