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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事项编码:000166025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a)CCAR142部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CCAR142部进行再次审定。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方式 1.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245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7:00)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电话:010—6459495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1089 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 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电话:020—86130842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5.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电话:028—8571010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340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7.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373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8.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电话:0991—3802096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9项“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CCAR142部第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a)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足够的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CCAR142部及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训练。   (b)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该机构或人员对训练中心主任负责,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中心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CCAR142部第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a)除经局方批准偏离的情况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训练管理手册,供相关的训练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使用。   (b)训练管理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对于中国境内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对于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或英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上述文字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c)训练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训练中心的总政策。   (2)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及职能。   (3)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4)训练大纲、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管理方法,训练质量的控制程序和方法。   (5)教学设施、设备完善性的控制,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6)教员资格有效性的保持方法。   (7)训练记录的保持方法。   (8)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   (9)局方要求的其他内容。   CCAR142部第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飞行训练中心在国内外设立按CCAR142部运行的分支机构时,应当申请在运行规范中列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训练授权。并满足下列要求:   (a)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按照批准的运行规范实施训练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设施、设备、人员满足CCAR142部中相应要求。   (2)教员与质量控制人员的业务工作由总部直接进行管理。   (b)对于在国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要求:   (1)监察结果不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可直接处理并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监察结果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应将修改意见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处理。   (c)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的训练和质量由训练中心总部统一管理和控制,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CCAR142部第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a)符合CCAR142部142.3条规定的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由民航局按CCAR142部要求,组织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b)对于民航当局之间签订有相应双边协议的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双边协议的要求实施管理。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
填报须知:  (a)境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中国境内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   (b)申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其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i)飞行训练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ii)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   (iii)申请人的签字。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训练管理手册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载明训练中心主要管理人员、教员和检查员的简历和资格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教学设备的清单
填报须知:清单中应当注明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使用的各类训练大纲和教材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按照局方公布的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对审定活动日程的建议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1.中国境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长期有效; 2.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有效期限为24个月。
  • 持有的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如何变更?
    应按照本指南,登录“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网站,线上申请合格证修订或运行规范修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