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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事项编码:000166045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工程、空管工程及其他民航直属单位建设工程等初步设计审查。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民航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1.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83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电话:010—64596275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392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224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电话:020—8612224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电话:028—8571016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105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电话:0991—380481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办理地点 1.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办理时间 1.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95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实施机关“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95项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 《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2013年6月18日印发)。

5.《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 。


受理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新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已获批。 (二)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业务。具有民航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民航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具有民航建设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下机场工程以及其它民航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民航供油工程设计业务。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请示公文及申请书,一式5份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台(站)址的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申请初步设计行业审查可不提供工程概算书,技术简单的民航建设工程可不提供工程试验报告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可以分批报审吗?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