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办事 > 服务指南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8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华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行业验收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10—64596275
办理地点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十三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3.《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2013年8月12日印发)。


受理条件
(一)运输机场工程   1.竣工验收合格。   2.已完成飞行校验。   3.试飞合格。   4.民航专业弱电系统需经第三方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   5.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6.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空管工程   1.竣工验收合格。   2.已完成飞行校验。   3.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4. 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5. 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6.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请示公文及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5 必要
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试飞总结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概算、相关调整文件(总规调整、初设变更、概算调整等)、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土地预审、提前投入使用项目的验收意见或相关批复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行业验收由谁组织?参与单位分别是什么?
    行业验收由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及运行管理部门参加。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