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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事项编码:000166011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定期航班计划文件和业务固定格式报文形式布置预先飞行计划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定期航班飞行、加班飞行、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的。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监控中心
咨询方式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186/010—64012907 传真:010—64092184/010—65135983 收发电报AFTN地址:ZBBBCKXX/ZBBBZGZX 收发电报SITA地址:BJSCKCA/BJSZGCA/BJSCJCA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中国航空营运人换季前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自民航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民航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的方式批准,其他情况下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和民航地区空管局以AFTN电报、SITA电报或者传真电报的形式批复。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第三十五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行政许可依据
受理条件
(一)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2.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3.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或者机场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4.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1)使用外国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器。 (2)由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 (二)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 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航空器型号、型别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经营人两字和三字代码、航班号、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起降地点、起降时刻、班期、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航班性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计划起止日期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