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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申请
事项编码:000166013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批复文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申请和办理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664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二)、拟定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受理条件
(一)申请指配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   1.需指配民航无线电频率的台(站)已获得民航无线电台(站)址批复。   2.有明确的拟申请频率服务空域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撤销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   1.需撤销频率及呼号的民航无线电频率的台(站)应已获得民航无线电台站(址)撤销批复。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的批复文件或无线电台执照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无线电导航台(站)设备原址更新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频率?
    需要。设备原址更新后,无线电设备发射参数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仿真计算原工作频率可用性;同时,无线电导航频率的规划有可能已经发生变化,需要根据频率规划重新调整更新设备台(站)的工作频率。
  • 管制扇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原管制扇区使用的甚高频地空通信频率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需要。管制扇区范围发生变化后,原使用频率及其对应的地面发射台(站)有可能不满足新扇区范围的覆盖要求,或者造成超大覆盖,对其他在用频率造成干扰,需要根据新扇区范围重新仿真计算频率可用性及调整对应地面发射台(站)。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