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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证更换和重新颁发
事项编码:000166005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 或 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5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的更换和重新颁发。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咨询方式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008年1月14日颁发,2008年4月14日起实施)。

受理条件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人应当申请更换航空器适航证: 1.适航证再次签发记录已填满。 2.适航证破损或丢失。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人需申请重新颁发适航证: 1. 适航证被吊销。 2. 适航证类别变更。 3. 航空器型号发生变化。 4. 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变更。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适航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交回破损或再次签发记录已填满的适航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请问国籍证所有人或占有人变更后,适航证是否需要变更?
    不需要。
  • 请问适航证背面签发已满,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更换适航证?
    航空器做完当年年检,适航证背面签发已满,即可申请更换适航证。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