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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4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行政许可结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换发。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咨询方式 1.民航局运输司市场监管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960 传真:010—64048814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的决定后,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经营许可。通过 申请人“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8号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2.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3.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7.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许可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1.不符合基本原则。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第五条规定;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筹建申请报告
填报须知:包括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要求什么?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是指投资人具备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济实力证明,一般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产证明(现金出资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实物出资的,提供相关实物资产评估报告)
  • 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飞行人员:如属抽调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应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与拟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执照(航线运输驾驶执照、商用飞机驾照);如航空公司作为股东参与筹建的,应提供同意提供飞行人员的证明和自身的机组能力报告(确认转让飞行员后不影响自身的安全运行) 2、航空器维修、飞行签派、安全、乘务、运输人员等需提供来源证明(例如招聘、培养等) 资料下载: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aac.gov.cn/FWDT/WSBS/SCGLL/54014/201705/P020180425602057755130.pdf"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程序.pd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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