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上办事 > 服务指南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颁发程序
事项编码:000166042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执照文件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1.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航空气象处: 电话:010—64092876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电话:010—64091288
办理地点 1.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航空气象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空气象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航空气象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气象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气象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航空气象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8.西北地区管理局航空气象处: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号 邮编:710082 9.民航新疆管理局航空气象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办理时间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16:00—19:00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即可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查看决定结果,或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90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6号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1R1,2015年2月12日下发实施)

受理条件
(一)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2. 通过民航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3. 完成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培训并符合实习经历的要求。 4.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培训和实习要求: 1. 气象观测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2. 气象预报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在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3. 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实习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学历及专业有无毕业院校的要求?
    申请执照应该提交经国家承认的大专院校及专业的学历证明。
  • 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