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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申请
事项编码:000166040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相关工作。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咨询方式 1.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783 2.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理地点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2.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办理时间 7*24小时
结果送达 自取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87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受理条件
(一)具有制造安检设备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完备的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的技术文件。 (三)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及技术工人。 (四)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设备。 (五)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 (六)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必需的配件,具有及时培训、指导并协助解决民航安检设备维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的能力。 (八)民航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境内注册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注册申请人提供营业证明文件,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所申请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符合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
填报须知:①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旅客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X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旅客托运行李X射线多视角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旅客托运行李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等6个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 15208.1-2018 中第5.3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 条、第5.9条、第5.10条和第5.11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②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通过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 15210-2018中第5.2.3条、第5.4条、第5.12条、第5.13条和第5.14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③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手持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 12899-2018中第4.2.1条、第4.2.2条、 第4.11条和第4.12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④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附件4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⑤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技术说明书 c) 符合GB 8702-2014、GB 4793.1-2007、GB/T 4208-2017要求的检测报告,符合GB 15208.1-2018中第 5.3.2 条要求的检测报告,符合 GB/T 17799.2-2003中表1、表2和表4要求的检测报告,符合GB 17799.4-2012中表 1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上述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符合ISO 9001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关键信息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清单目录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申请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民航安检设备因许可鉴定造成的耗损免于追责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设备的技术文件中包括符合国标的检测报告,对于境外注册申请人能否用符合相应IEC标准的检测报告代替?
    可以,提交的检测报告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符合标准的条目内容需与国标相对应。
  • 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应满足什么要求?
    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应符合内控标准中“随机技术文件”章节要求。
  • 申请使用许可需要几台设备?在什么地点实施检测?
    申请通过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每个型号需准备两台设备;申请其他设备类别的,每个型号需准备一台设备。 申请通过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和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现场检测实验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环路9号;申请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现场检测实验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号;申请其他设备类别的,由申请人与检测机构商定现场检测地点。
  • 怎样查询结果?
    使用许可结果可在本系统内查询,也可登陆在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官网(http://www.castc.org.cn/)查询。
  • 使用许可申请的材料、流程及要求是什么?
    具体详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下载地址http://www.caac.gov.cn/XXGK/XXGK/ZFGW/202112/t20211231_210723.html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