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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1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华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电话:010—64595965,010-64599390
办理地点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机场路10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投诉。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19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该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2、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3、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4、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精英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器,从事载人类和其他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1架民用航空器,上文所指民航航空器,包括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与航空器相适应的驾驶员执照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决议(含股东信息、股权比例、外商投资额等信息,如适用)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适用)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非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自有航空器。
    不需要。租赁航空器也可以申请成立通用航空运营企业。 资料下载: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批准筹建阶段?
    现行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取消企业筹建环节。
  • 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先后关系?
    先申请经营许可证,再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根据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