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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07001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对于符合机型签署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机型签署。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咨询方式 电话:010-64091423,信箱:maintenance@caac.gov.cn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网址:https://mp.caac.gov.cn/cmsPortal/license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通过“航空器维修人员信息系统”实时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第66.20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a)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b)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c)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第66.21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66.20条规定的权利;(b)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c)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方可签署放行;(d)在考试或者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诚信考试,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告。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10-64091463,信箱:jm_fan@caac.gov.cn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行政许可依据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7 R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AC-66-FS-001 R5《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AC-66-FS-002R1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规范》

AC-66-FS-008 《维修人员机型资格规范评审及评审结论的应用》

AC-66-FS-009 R1《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签署规范》 

AC-66-FS-010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指南》

AC-147-FS-001 R1《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AC-147-FS-002R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实施规范》

AC-147-FS-004 R3《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

受理条件
(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 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理工类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所申请执照类别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 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的所申请执照类别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所申请执照类别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所申请类别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g)完成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型签署: (a)通过机型签署类别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b)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至少连续6 个月的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维修实习由具备该机型维修放行资质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指定的维修人员作为实习教员,并在评估通过后签署机型签署推荐函。 (三)机型签署的有效期为24 个月。机型签署有效期更新需满足下列条件: (a)所申请的机型签署有效; (b)一线专职维修人员连续2 年内有不少于6 个月有效维修经历。或 (c)参加CCAR-147 部维修培训机构组织的机型复训。 (四)机型签署有效期恢复需满足下列条件: (a)所申请的机型签署已经过期; (b)具有维修放行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或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执照持有人,参加了维修培训机构组织的机型维修培训考试(适用于机型签署失效时间不超过6 个月),或,参加了维修培训机构组织的简化流程培训后再参加考试(适用于机型签署失效时间超过6 个月但未超过两年),或按基本流程重新参加了机型培训后再参加考试(适用于机型签署失效时间超过两年)。 (c)其他情况的执照持有人员均应当按基本流程重新参加机型培训后再参加考试。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供毕业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供体检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机型签署申请人应当提供机型维修培训合格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首次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机型签署推荐函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申请机型有效性更新的申请人机型有效性更新维修经历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申请机型恢复签署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机型维修考试或培训合格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申请放弃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执照放弃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表 其他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办理流程
流程简图
  • 申请
    系统注册
    登录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地区维修单位)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内维修单位)
  • 审查
    见面沟通,文件审查,制定现场审查计划
    缴费
    审查组现场审查评估,给出审查结论
  • 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颁发
    颁发维修许可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1.已有R2执照,转换后无执照,无机型签署信息或专业,所属单位等信息显示不完整,或未全部显示出来; 2.登录系统显示账号错误; 3.忘记登录系统的账号密码,系统提示密码简单需重设密码,但无法查询到手机号,或登陆时出现提示“HTTPS故障”; 4.R3执照转换人员大专学历是否必须是理工科; 5.因工作需要需加急申请执照办理; 6.原本持有的多个类别或者AV类别R2执照转换为R3执照后,执照类别缺失或者部分机型缺失; 7.维修人员在R3系统提交注册申请的资格审核标准; 8.新增单位人员在R3系统提交注册申请时找不到本单位信息; 9.R3系统无固定工作单位人员的维修经历声明; 10.R3系统账号注册审核; 11.部分在校毕业生执照申请。
    可参见维修人员信息平台(https://mp.caac.gov.cn/)上有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