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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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行使层级 | 1 |
是否收费 | 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行政许可结果 |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对于符合机型签署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机型签署。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 ||
受理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 ||
咨询方式 | 电话:010-64091423,信箱:maintenance@caac.gov.cn |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网址:https://mp.caac.gov.cn/cmsPortal/license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结果送达 | 通过“航空器维修人员信息系统”实时送达。 |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第66.20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a)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b)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c)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第66.21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66.20条规定的权利;(b)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c)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方可签署放行;(d)在考试或者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诚信考试,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告。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10-64091463,信箱:jm_fan@caac.gov.cn |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7 R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AC-66-FS-001 R5《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AC-66-FS-002R1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规范》
AC-66-FS-008 《维修人员机型资格规范评审及评审结论的应用》
AC-66-FS-009 R1《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签署规范》
AC-66-FS-010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指南》
AC-147-FS-001 R1《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AC-147-FS-002R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实施规范》
AC-147-FS-004 R3《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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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供毕业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供体检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机型签署申请人应当提供机型维修培训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首次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机型签署推荐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申请机型有效性更新的申请人机型有效性更新维修经历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申请机型恢复签署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机型维修考试或培训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申请放弃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执照放弃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表 | 其他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0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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