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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07001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非复杂航空器无需进行签署)。 (三)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续签。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适用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和续签的人员。
受理机构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续签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1.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63 信箱:maintenance@caac.gov.cn 2.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运行所维修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号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473555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网址:https://mp.caac.gov.cn/cmsPortal/license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执照。通过“航空器维修人员信息系统”进行送达(已实施电子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内向行政相对人签发机型。通过“航空器维修人员信息系统”进行送达(已实施电子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续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内向行政相对人签发机型。通过“航空器维修人员信息系统”进行送达(已实施电子执照)。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发布,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4.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5月22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5. AC-66-FS-001R4《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6. AC-66-FS-002R1《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规范》(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7. AC-66-008《维修人员机型资格规范评审及评审结论的应用》(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

       8. AC-66-FS-009《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签署规范》(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9. AC-66-FS-010《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指南》(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 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CCAR-66R3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CCAR-66R3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CCAR-66R3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CCAR-66R3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型签署: (a)通过CCAR-66R3第66.18条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b)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CCAR-66R3第66.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 (三)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 (1)机型签署的有效期为24个月。 (2)机型签署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其持有人应当向机型签署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对应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记录。 (3)维修人员在机型签署有效期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机型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4)机型签署失效的,维修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机型知识恢复培训和考试后重新申请取得机型签署。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机型签署推荐函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机型有效性更新维修经历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免实作培训维修经历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执照放弃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办理流程
流程简图
  • 申请
    系统注册
    登录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续签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 审查
    受理申请
    文件审查
    给出审核结论
  • 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颁发
    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签发执照机型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受理机构为哪个机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几年?
    按照CCAR-66R第66.9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续有效。
  • 忘记登录系统的账号密码或登陆时出现提示“HTTPS故障”时如何处理?
    由于个人原因或R2系统中的密码设置了带特殊字符“#”的密码导致系统无法登陆。在系统(https://mp.caac.gov.cn/cmsPortal/license)登陆首页可进行密码重置,自行按照系统提示找,特殊符号不要使用 “#” 。如果找回密码用的手机号更换,请发邮件到服务邮箱(maintenance@caac.gov.cn)由技术人员处理。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