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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
事项编码:000166046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西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适用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管理机构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3290;029-88791056
办理地点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投诉(029-88793290 )。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9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14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87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2012年9月23日印发)。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2015年2月24日印发)。

5.《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包含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申请人、拟参与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资料
填报须知: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填报须知: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公司制企业提交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他相关材料。
填报须知: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请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并提交申请文件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民航企业申请许可的时间?
    民航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应当在获得股东会同意或者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签订联合重组改制合同或者协议之后,但尚未实际实施联合重组改制前提出。涉及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或者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提交许可申请。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后,民航企业方可按照许可决定继续实施联合重组改制。
  • 民航企业应向哪个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重组改制申请?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