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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
事项编码:000166041000
来源: 中国民航局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常见问题
  • 相关附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西北地区管理局 行使层级 1
是否收费 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从事航空燃油供应的企业申办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咨询方式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电话:029—88791053
办理地点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地区管理局印章的《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许可证可根据申请人的自由选择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不当的,可以通过民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010-64091288)。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88项“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实施机关“民航总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8项“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下放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具有有效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四)所使用的航空器加油设备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要求通过机场专用设备合格检验。如具有机坪输油管线设施的,机坪输油管线设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要求通过行业验收。 (五)按照《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要求获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六)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民航发〔2006〕206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要求完成安全管理培训。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某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的请示,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或仓储经营许可、或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机场专用设备合格检验证明材料(及机坪输油管线设施行业验收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完成安全管理培训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0 必要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 一个供油企业在多个机场运营应怎样取证?
    供油企业在某个机场运营应单独取证,即“一场一证”。
  • 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可以是集团公司或下属机构吗?
    申请人应该是直接从事供油业务的企业法人,即不能是其上级单位,也不能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