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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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行使层级 | 1 |
是否收费 | 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行政许可结果 | 民航航空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 ||
适用范围 | 驾驶员:适用于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飞行机械员:适用于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 | ||
受理机构 | 1. 驾驶员:地区管理局和体育总局航管中心。2. 飞行机械员:地区管理局。 | ||
咨询方式 |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通用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54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 ||
办理时间 | 7*24小时 | ||
结果送达 | 驶员执照:对于作出颁发驾驶员执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局刻制的飞行人员执照专用章的驾驶员临时执照或更新云执照,并按照协办单位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对于颁发的驾驶员正式执照,按照单位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飞行机械员执照:邮寄。 |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6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规定。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通过本平台“我要投诉”栏目提出投诉,也可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010-64091288)。对于不予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三次修订版。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第1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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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学历证明(如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体检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原执照(如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对于按照CCAR-61部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对于按照CCAR-61部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境外驾驶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因违反本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已年满三年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前12个月光面蓝底彩色照片(如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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